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臺灣品牌企業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曾獲主管機關頒發產品品質、研發、市場行銷或品牌相關獎項。 二、近三年曾接受主管機關發展國際品牌相關之輔導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2-4條看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