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14條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前條申請人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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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