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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19條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實地稽查受補助對象與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補助對象對於前項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配合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
第十二條之一
第二項之規定,除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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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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