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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繳交國庫。 受補助對象,應於該補助活動結束後,繳交完整品牌補助書面報告,並配合提供成果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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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