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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所定之獎勵、補助及輔導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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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