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及輔導之對象,以臺灣品牌企業為限。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