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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4條
臺灣品牌企業最近三年內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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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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