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7條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7條

臺灣品牌企業參與臺灣優良品牌選拔,前一年度品牌營收應占企業總營收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品牌營收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