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確遵左列規定:
一、氧化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
接近,並避免高溫、衝擊、磨擦。過氧化物尤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易燃性固體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暨
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禁水性物質應避免與水接觸。
四、易燃性液體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
氣。
五、爆炸性物質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
、摩擦。
六、強酸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