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19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未定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 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中、英文名稱、化學成分及安全注意事項 。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