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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19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未定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 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中、英文名稱、化學成分及安全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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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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