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20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20條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除應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燒毀時,應在安全處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並派人監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 失,並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