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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總統府公報 第 5801 號 14-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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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