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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經濟部主管之經營公共危險 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 (以下簡稱各類事業) ,其安全管理除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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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