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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22條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之安全管理,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 有關前項場所之壓力容器之檢驗、廢棄物之處理,準用第二章相關條文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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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