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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23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章用辭定義如左: 一、高壓設備:係指在常用溫度下,其內部具有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壓 力之液化石油氣裝置或設備。 二、用火設備:加氣站內足以產生或發生明火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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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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