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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24條

經營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者,應訂定設備自動檢查計 劃、安全工作守則及意外事故應變計劃等,並確實遵照施行。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作業人員應接受消防訓練及應變 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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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