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31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31條

加氣站之站屋、庫房等建築物應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採用防火建築,其 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高。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