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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32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32條
加氣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 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 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加油站與加氣站毗鄰設置時,其總地界應比照前項規定設置防護牆。但相 鄰地界得不設置防護牆。 前項加油站之儲油槽、加油泵島、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加氣站之儲氣槽、加 氣泵島、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十公尺公上之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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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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