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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實業用爆炸物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實業用爆炸物之事業。 二、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業。 三、液體燃料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 等燃料之事業。 四、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險物品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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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