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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營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氣體燃料業:指製造、儲存可燃氣體,或由發生裝置生產,經所設固 定管線供應住宅、工業、商業用戶使用及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液 化氣體燃料之事業。 二、其他高壓氣體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款以外高壓氣體之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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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