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48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48條

油庫內油槽壁板與左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左: 一、距離住宅十五公尺以上。 二、距離公共場所其容納人員在三百人以上,如學校、醫院、影劇院、圖 書館、體育館等,三十公尺以上。 三、距離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 四、距離公路、鐵路 (均限於幹線) : (一) 儲存重質及中質油料者,二十三公尺以上。 (二) 儲存輕質油料者,三十公尺公上。 五、與擋油堤之距離: (一) 油槽直徑未滿十五公尺者,為油槽高度三分之一以上。 (二) 油槽直徑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為油槽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六、與架空電線之水平距離: (一) 電壓七千伏特以上未滿三萬五千伏特者應保持三公尺以上。 (二) 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 七、油庫二萬五千公秉以上容量儲存輕質石油類之油槽與本辦法第四條第 一、二款工廠之距離應保持六十公尺以上。 本辦法施行後新設之油槽,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壁板應距油庫之地界 十五公尺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