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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75條

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幹事,獲悉轄區住戶或公司行號有左列情形 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者。 二、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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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