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8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8條

各類事業之販賣場所,應為防火建築物,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內部裝修應為不燃材料。 四、電氣設備應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之規定。 五、內設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防火牆與其他場所隔離,並應設置 有效通風裝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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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