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 第7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7條

工作底稿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一、明列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之紀錄。 二、應辦理現場檢測者,載明採用之檢測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檢測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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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