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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第4條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通知補正。 前項補正通知,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接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通知。 第一項之補正通知,應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原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方式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不合格式之通知或第三項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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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