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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第6條

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補正。 前項補正通知,應由資訊儲存服務者自接到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回復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 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 第一項之補正通知,應以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方式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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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