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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屬購置技術者,除應檢附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三、中文技術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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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