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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20條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準用第三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安全維護計畫,並應加入下列事項: 一、對其平台使用者,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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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