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 第6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6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適時並每年定期清查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作業流程,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及個人資料作業流程說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