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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5條

第三條之安全維護計畫應納入符合第六條第十九條規定之具體內容。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隨時檢視其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該法令之變動,並適時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如有業務或環境之變動,亦同。 本部於必要時,得要求網際網路零售業提出安全維護計畫及其相關文件,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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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