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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指定後送醫院(以下稱後送醫院),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緊急醫療需要,劃分責任區,並考量醫療機構緊急醫療處置能力、設備及專長,依後送順序指定接受轉入特定緊急傷病患(以下稱傷病患)之醫院。 前項指定之劃分遇有跨轄區情事,由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調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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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