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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設備、人員、及其專長能力之限制,難以確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診療時。 二、傷病患負荷量過大,經調度院內人員、設備或設施,仍不能提供必要之處置時。 前項轉診調度情形,應記載於病歷,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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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