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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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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6條
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協助其轉診: 一、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 二、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能力,但其在場之親屬要求轉診。 醫院辦理前項轉診,應告知轉診之風險,並取得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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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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