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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7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妥適聯絡接受轉診之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項聯絡過程,應作成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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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