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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 第9條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9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受轉診之醫院。 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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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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