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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第11條

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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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