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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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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