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緊急救護辦法 › 第3條

緊急救護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緊急救護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