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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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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及副產石油製品之石化工業,申報指定期間內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計畫;必要時,並得命其變更計畫。 前項業者應依所申報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中央主管機關命其變更計畫者,業者應依變更後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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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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