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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7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採行下列石油管制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 二、命石油煉製業調整煉製石油種類或數量。 三、命石油輸入業調整輸入石油種類或數量。 四、禁止石油業囤積石油。 五、其他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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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