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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設有急診科之醫院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 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 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 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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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