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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急救責任醫院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之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得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線上醫療指導。 前項線上指導之內容,專責醫師及救護人員應分別製作紀錄,並依規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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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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