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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0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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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