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31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及消防等有關機關對發生於其鄰近地區之大量傷病患,應予支援。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