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39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9條

第 六 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36條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第37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第38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第40條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
← 第38條看 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