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40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0條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