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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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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