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3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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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