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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4條

中央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為均衡各區緊急醫療救護水準,得補助地方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辦理該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之經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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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