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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下列情形者外,其申請計畫之自籌款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百分之二十: 一、第四條第一款情形。 二、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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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